租客煤气中毒死亡 房主应该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农村房屋对外出租过程中,不曾想到租户应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相关机构查明,主要是原因是房屋内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因此造成了租户的死亡,最终的法院判决为应为房东担责40%。在2018年时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结。
根据死者韩某的家属叙述称,2015年韩某来京务工,经由林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某村租下平房房屋1间。于2016年4月,韩某向林某提出退租,计划第二天离京,并在当晚准备在原先房屋借住一晚。在次日早晨4时左右,发现韩某死于室内。经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且该涉案房屋以燃煤炉取暖。当地预防煤气中毒协调小组曾于2015年11月、12月、2016年2月,多次对涉案房屋取暖问题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向林某出具了《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隐患整改通知书》、《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其中,2015年12月检查显示,涉案房屋没有煤气报警器、缺少风斗,并告知暂停煤火取暖,安装煤气报警器前窗户上部不得关闭,安装风斗,林某以出租房房主名义对此签字确认;2016年4月检查显示,涉案房屋仍然没有安装风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为出租收益擅自将缺乏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出租,其本身就存在过错,并且作为的房主以及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并且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提示。而当地历次安全检查情况证明,林某及其家人对涉案房屋使用燃煤炉取暖且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均知情,但却未对不恰当使用燃煤炉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劝阻,或为其提供安全合格防护设施、辅助设备,因此,韩某的死亡对林某来说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事发时韩某是租住还是借住涉案房屋,都不影响林某作为房主对居住者负有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并在未尽到相关义务时对其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另外查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韩某,在未审核房屋是否具备出租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承租房屋,在明知燃煤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予以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身也存在着过错。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酌定判令韩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林某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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