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判决!天降铁球,砸死女婴,谁该赔偿?
遂宁市的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当她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的人行道(君利来百货左侧)时,一个铁球突然从天而降,正好落在婴儿车中,致使婴儿身亡
街头天降铁球,砸中未满周岁的婴儿,致使不幸身亡。
【回顾案情】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市的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当她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的人行道(君利来百货左侧)时,一个铁球突然从天而降,正好落在婴儿车中。
婴儿被一个铁球击中,脸上沾满了血,失去了知觉,没有哭也没有知觉。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当晚8点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的家人多次在事故现场寻找铁球掉落的地方,他们还恳求内部人士提供线索,希望找到铁球的主人,并给孩子一个解释。
与此同时事件发生后,警方成立了一个调查组进行调查。警方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并对事发现场二至八楼(油坊街魏紫社区的一栋住宅楼)的住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对7个家庭中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进行了技术比对工作,以核实部分家庭不在家的不在场证明。
警方也敦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一些知情人能主动向警方提供线索。
由于长期找不到抛物人,李女士将该楼所有居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并造成死亡的损失。该案件最终宣判。
今年8月24日,在经历了近四年的时间后,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最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市的经营者,都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判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但确认无人居住的住户除外。
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主要争议点:
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事发社区是一个开放社区,业主或外来者都有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和2单元4号户型的屋顶投掷铁球,或通过1单元1号户型4单元的2号户型2楼及以上的的窗户投掷铁球,后者的可能性很大,但不能完全排除这两种可能性的其中一种。
因此,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市的经营者,都可能是实施侵权的加害者。一些业主争辩说,房子不临街,房子里没有铁球,而且房子离事故现场很远的主张,本院不予理睬。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不必承担责任。
2、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为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受害者以家庭为单位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个因过失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因此,法院没有区分业主和社区门市经营者之间投掷铁球的可能性。在法律适用上,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即只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虽然实施侵权的只有一个人,但法律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这不仅可以抚慰受害者,也可以警告、惩罚和教育违法行为人。
3.如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为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了赔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来确定:承担赔偿的房屋所有者或房屋使用者的人数、每个家庭分担的金额以及支付赔偿的能力等。最后,法院酌情决定每户赔偿3000元。
目前,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然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的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将在《民法典》实施后将发生改变。民法典完善的责任
《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的使用人在现行给予受害者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者追偿的权利。在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察技术,尽量查找具体的侵权人或缩小可能的侵权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