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7-28

公司动态

千万元居间合同纠纷经三年审理,高院终落定

千万元居间合同纠纷经三年审理,高院终落定

案情回顾:

        孙某某、朱某、郭某某、邹某某诉称,2011年8月9日,我们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刘某某为我们出具的委托承诺书中约定我们联系中电投洽谈福平煤矿矿权转让事宜,如果交易成功,无论四人参与或不参与交易过程,矿方都承诺,交易总额在2.7亿元以上(包括2.7亿元)将一次性支付交易总额的3%作为四人佣金。超出2.7亿元的部分,矿方占70%,中间人占30%。2012年4月上述交易成功,但经孙某某4人多次催要,刘某某迟迟未向我们支付佣金。现起诉要求刘某某支付我们佣金99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刘某某辩称,对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方从未履行过居间义务,没有依据委托承诺书所载明的联系购买和洽谈等事项。我方和购买方是老客户,因此并不需要对方代为联系,煤矿的购买方均出具了书面声明,证明对方从未联系或参与居间义务的基本事实。对方主张的转让内容和方式亦不符合事实,我们签订的协议不是采矿权转让,而实际上我矿商谈和签署的系资产转让方式,其他房屋和采矿设施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除外。


判决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刘某某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990万元。

        被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刘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后,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经过高院调解,最终再审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20万元整。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委托晋熙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作为代理人,李律师作为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于公司收购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经过系统的论证,形成清晰的辩证思路。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委托承诺书中明确了由原告联系购买方(中电投)洽谈转让事宜,并约定了交易成功后的佣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该承诺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视为居间合同,并且就该承诺书的效力进行了论证,并对福平煤矿的转让提供居间服务进行了充分的举证。现在既然转让协议已签订,被告刘某某理应按照约定的承诺内容向原告孙某某等四人支付佣金。

此外,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认真了解案情,亲赴实地考察,对大量案件证据进行细致的整理和归纳,梳理证据链条,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举证的事实与理由,成功支持了其990万元的诉讼请求,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该案争议金额近1000万元,影响广泛,并且其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在这长达3年的诉讼中,无论是从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是从案件审理程序的一步步推进,律师在其中的付出是不容忽视的。经过长达3年的诉讼后,终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在处理居间合同中,有几个问题是比较重要且复杂的。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解决好这几个问题是处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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